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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海洋史视野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0436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龚金镭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19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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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海洋史”视角,重构我国16世纪海洋贸易规范体系。研究表明,明代海洋治理以“海疆安宁”为轴心,形成朝贡贸易、禁榷制度与民间贸易的复合框架。随着大航海时代到来,明廷通过《大明会典》整合律例,推行“寓禁于通”策略,在“隆庆开海”中延续祖制原则,既保留市舶司管控,又默许闽广局部合法贸易。地方立法呈现税制改革与机构创新并存的局面,但同时又深陷执法困境:官方垄断催生半官方“夷商纲纪”,严法反致走私集团武装化,形成海寇商盗复合体。本书的研究揭示了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明廷力图将海洋经济纳入可控范围,但全球贸易浪潮与地方利益博弈不断解构管控体系。这种“限海”而非“禁海”的治理智慧,既体现传统海疆安全观,又暗含对贸易客观规律的妥协,为构建当代“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历史制度演化的深层镜鉴。
關於作者:
龚金镭
  法学博士,浙江万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长期致力于理论法学、法治文化领域的研究,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两项,横向课题若干项,连续三年获得省级学术研究会征文一、二等奖。
目錄
第一章海洋史视野下明朝以前海洋贸易法律制度沿革
第一节先秦至唐代边境贸易与边贸制度
一、唐代以前边境贸易和边贸制度
二、唐朝海洋贸易与边贸制度
第二节宋元时期海洋贸易制度与边贸制度的关联
一、宋朝“海上丝绸之路”法律制度与管理调控梳理
二、元朝“海上丝绸之路”法律制度与管理调控梳理
三、“海洋史”视域下宋元时期“海上丝绸之路”调控比较与借鉴
第二章海洋史视野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出台
第一节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出台的背景
一、明代东南沿海地区海洋贸易的发展
二、明代前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明代初期的海患和地方应对的无力
四、明代初期朝贡体系的崩塌
第二节“隆庆开海”前海洋贸易法律制度更迭
一、“隆庆开海”前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隆庆开海”前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隆庆开海”后海洋贸易法律制度调整
一、“开海”诉求不断,要求废除海洋贸易法律制度
二、海洋贸易在闽广等地局部合法化
第三章海洋史视野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一节市舶司的废设与贸易制度调整
一、市舶司的废设
二、朝贡贸易严格限制
第二节地方通过行政手段打击民间贸易,形式灵活多样
一、严保甲连坐之法
二、利用东南沿海的区域优势以加强执法能力
三、搜捕“奸民”,严厉打击民间海洋贸易
第三节州县通过司法手段规范正常海洋贸易
一、明代中后期海事案件处理方式多样化
二、明代中后期海事案件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四章海洋史视野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实施后的影响
第一节海洋贸易相关法律制度推行后激化了矛盾
一、海上走私逐渐组织化、武装化
二、对东南沿海地区民生的影响
三、对东南沿海社会的影响
第二节“隆庆开海”前倭患的阶段性平定
一、耗费巨大财力,代价重大
二、东南沿海地区海患倭乱阶段性平定
第三节“隆庆开海”后东南沿海地区贸易环境宽松
一、闽广等地局部合法化海洋贸易后缓解了整个海洋贸易矛盾
二、东南沿海地区的海洋贸易不完全开放存在着隐患
第五章海洋史视野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分析
第一节明代的商业发展与观念以及关于商业的制度构建
一、明朝商业发展与观念的再认识
二、明朝商业政策与原因探析
第二节明代海洋贸易的观念以及海洋贸易制度构建
一、明朝关于海洋贸易的观念再认识
二、明朝海洋贸易的制度构建
第三节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始终陷于被动
一、过度限制规格的朝贡贸易不利于对外交流
二、民间海洋贸易缺乏制度的有效保障
第四节明朝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制定导向
一、商贸活动的客观发展和原有“重农抑商”观念的冲突
二、官方推行“海禁”之背后的根源
第六章海洋史视野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历史启示
第一节维护政权稳定是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出台的根本原因
一、维护政权稳定使立法宗旨呈现“被动放任、局部通商”
二、“被动放任、局部通商”的法律制度不利于维护政权稳定
第二节合理的海洋贸易制度需“保障民生”且“因地制宜”
一、合理的海洋贸易制度需“保障民生”
二、合理的海洋贸易制度需“因地制宜”
结论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言
  中国传统社会的海洋贸易是随着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自唐宋至明朝,海洋贸易发展非常迅速,海洋贸易制度也随之创立和发展。海洋贸易制度是中国传统边境贸易制度的延伸,贸易、边防和外交三个方面是国家制定海洋贸易制度时考量的主要因素。明朝的海洋贸易制度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朝贡贸易制度、禁榷制度、民间贸易制度。
  缘于鲜明且典型的朝贡制度,关于明代海洋贸易的研究一直备受学界关注。随着新史料的挖掘和研究视角的扩展,学界涌现出不少关于明代中后期的海洋贸易模式和东南沿海地方社会转型的研究。明代海洋贸易制度与海洋贸易的研究较为丰富,其中包含对外交流、经济运行、史学考证等层面的考察。但是,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现有研究仍然具有进一步挖掘和探索的空间。本书试图还原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原貌,从而为当前“海洋命运共同体”等理论的构建提供制度借鉴、文化渊源和思想源泉。从“海洋史”视野看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不是简单地突出当时的中国在海洋史中的重要性,也不是在海洋史中机械地增加当时中国的内容,而是在坚持不同文明和区域之间互动的基础上,强调一种“去中心”的海洋史。同时将视野从浙闽广等中国的东南沿海区域慢慢扩展到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及东南亚国家,晚明时期西欧与中国在法律制度问题上又发生了新的碰撞,所以应更为直观深入地探寻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背后缘由,更详尽有力地补充传统解释以及探讨“海洋史”等研究视域。
  从“海洋史”视野出发,在“大航海”时代背景下,明代中后期的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农业、手工业逐渐商业化,商业规模扩大化,商品经济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海洋贸易思潮有所改变,“开海派”与“禁海派”争论激烈。明代中后期,明朝与日本、朝鲜甚至葡萄牙等国贸易频繁,这成为拉动国内市场扩张、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隆庆开海”前朝廷调整了海洋贸易律例主要内容,沿用前期律例,颁布新的律例如“弘治新例”等,地方立法进行了适度调适,广东进行了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设立推行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专门机构,市舶宦官权力扩大,地方管制形式灵活多样,海洋贸易律例调整,“隆庆开海”时出台新的律例,广东和澳门分别出台地方性法规,广州交易会开始举办,中央开始派遣税使。“隆庆开海”后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对东南地区影响深远,海洋贸易在闽广等地局部合法化,这缓解了整个海洋贸易矛盾,但海洋贸易依旧受到限制且隐患重现。地方经济组织的发展带来了监管上的问题与弊端,揽头、“铺行”、“夷商纲纪”等半官方色彩的经济组织的垄断性因素凸显,其一方面在生产、市场、流通等领域拥有各种便利,另一方面导致制度的跟进制约与监管出现了问题。
  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出台的有关海禁关津、外交事务等的条例和诏令,明廷将其删整后编入《大明会典》,从中可以看到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力度逐渐增大,但其也存在调适的局限性。通过探讨各规制执行部门之间的权力博弈的过程与根源,可以看到朝贡贸易向商舶贸易转型中建构起新制度,以及当时中国在面对大航海时期早期殖民者的到来时如何进行制度调适。明朝的海洋贸易制度,从明代初期到明代中后期,看似变化很多,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明朝对待海洋贸易的态度与对待商业的态度一样:希望海洋贸易的发展模式和规模,在其可控的范围之内。如弘治时期颁行了《问刑条例》,官方为一些小规模的可控的海洋贸易的运行留有“余地”;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对“抽分制”的调整,使得海洋贸易管制更宽松了。“嘉靖大倭乱”并不单纯是嘉靖朝的统治结果,而是经年累月的社会矛盾大爆发。嘉靖朝在政策上看似趋于严厉,实际依旧是以重申之前的条例原则为主,并非重新创设新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原有条例原则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和传达上层重视海防安全的态度。事实上即便是在对待“倭患”最严厉的嘉靖朝,也几乎没有出现单纯地处罚海洋贸易行为的案例。一些有识之士清楚地认识到,要改变当时倭患不绝、赋税减少的局面,就必须废除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实现互通有无,恢复市舶制度。嘉靖后期,随着海寇渐渐被平定,明朝对于开海的诉求也更加明显。隆庆以及万历年间的律例规范其实与嘉靖朝乃至洪武朝的法律规范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主要目的就是规制海洋贸易,希冀海洋贸易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运行。
  地方执法虽然力度加强,但同时面临执法困境,遭到地方利益集团间接或直接强势反抗。由于正常的海洋贸易受阻,东南沿海地区的人们或迫于生计,或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从事海洋贸易的大有人在。根据供求关系的规律,海洋贸易律例越严厉,海洋贸易的商品的利润就越丰厚。在实践中,海洋贸易律例主要是打击了原先比较弱势的沿海居民,而地方势力集团的违法走私反而愈演愈烈,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反而刺激了海上贸易利益的倍增。更为严重的是,为了对抗海洋贸易法律制度,也为了在弱肉强食的海洋中保护自我,许多染指海洋贸易的势家大姓逐渐组织与武装起来,形成了庞大的海商团队。随着参与海洋贸易的人员成分变得复杂,规模越发扩大,他们既有对外贸易,又有武装抢劫,这些海盗商人聚集在一起,兼具商业和盗窃的特点,海寇出现内外勾结的态势。地方负责海洋贸易法律制度执法的官员也因执行不力而频频被罢免和处罚。这样所导致的问题更加严重和复杂,一方面地方州县为自己谋私利,权钱交易成为常见的态势,以至于海洋贸易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而另一方面民间的海洋贸易虽然在畸形中发展起来,但毕竟没有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和保障,所以民间海洋贸易发展中孕育着巨大的冲突和矛盾。以上这些因素导致沿海民众“铤而走险”,而官吏敲诈民众,权力寻租,法律在实施中被违背,这有损法律的权威,不利于民众对正常法律制度的遵循。
  所谓的开海是有限的,甚至短期内依旧会出现所谓的“禁海”行为。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实则合乎逻辑,因为隆万年间律例的精神本就继承自明初,和前几朝的宗旨一脉相承,否则也不会有人认为所谓的“隆庆开海”不过是“换汤不换药”式的“寓禁于通”。在司法与执法方面,如明朝后期的广东推官颜俊彦在其书《盟水斋存牍》中,谈论到几则有关所谓的“违禁私货下海”的案件,但这几则案件涉及的行为也不是单纯的海洋贸易行为,其基本上可以分为“偷税漏税”“贩卖人口”“贩卖违禁品”等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明朝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禁止海洋贸易的法律规范,也缺乏促进海洋贸易发展的制度保障,总的来说其态度是“消极的默许”。
  从“海洋史”的视野分析,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的基调是“限海”,而非“禁海”。明朝从建立之初对待海洋,就以保障“海疆安宁”为核心宗旨,并非刻意针对海洋贸易本身。如果“海疆安宁”受到威胁,那么明朝对于海洋的封锁会连带影响海洋贸易的运转。事实上,朝廷并没有对纯粹的海洋贸易严厉打击,客观上也没有办法严格执行这种打击。明后期的“隆庆开海”并不是对之前海洋政策的推翻,而是贯彻了明初以来的立法原则,并非违反明初以来的“祖制”。所以明廷主观上虽有意愿将海洋贸易控制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但受制于经济贸易运作的客观规律与“全球贸易”的不可逆性,也只能持“默许”的态度,并不能真正严厉“禁止”。法制文明进步得益于传承与革新,而能否构建起合乎目标的法律制度,依赖于是否有更为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了解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的规范过程,反思明代中后期海洋贸易法律制度问题,进而理清其历史源流,不仅对当下发展和规范海洋贸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可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指导。
  龚金镭
  甲辰年癸酉月戊戌日于宁波鄞州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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