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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

書城自編碼: 410435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0587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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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解析裁判规则 指引法律适用
专业务实:连续出版14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案件焦点,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內容簡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人格权纠纷。内容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4年报送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2024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体例编排主要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目錄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养老机构紧急救助义务与家属知情同意冲突的处理
——杜某诉某养老中心、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2.“自理级别”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的责任认定
——徐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3.滑雪者在雪场内野雪区域滑雪致伤的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诉某运动公司、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
二、姓名权纠纷
31.公序良俗原则对姓名自由的限制
———冯某某诉冯甲姓名权案
……
三、肖像权纠纷
四、名誉权纠纷
五、荣誉权纠纷
六、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七、一般人格权纠纷
內容試閱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及时记录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新发展、新成就为己任,通过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和裁判理念,发挥案例鲜活生动、针对性强的优势,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有针对性地阐释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领悟法治精神,体现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服务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对案例库案例的研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审判质效,丰富实践法学研究,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3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于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2022年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力求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便于读者快速抓取案例要点;三是注重释法说理,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2024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辖区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多种类型的典型、疑难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或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要旨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治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5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系列丛书,扫描腰封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目标愿景,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5年3月

1.养老机构紧急救助义务与家属知情同意冲突的处理
———杜某诉某养老中心、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民终51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杜某
被告(上诉人):某养老中心
被告(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戴某某与杜某系母女关系。戴某某于2016年9月3日入住某养老中心,某养老中心与戴某某、杜某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为了戴某某的健康和安全,在戴某某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戴某某监护人杜某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杜某承担。在入住期间,戴某某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某养老中心应及时通知杜某,及时联系120医疗急救机构;戴某某突发危重疾病时,某养老中心应及时通知杜某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双方签订的《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处理办法》约定:“养员在某养老中心居住期间,当病情发生变化,限于中心的医疗条件不能进一步诊断与治疗,需要外转时,当班人员以电话形式立即通知家属,同时将入住人转送入住人指定医院。针对戴某某的自理能力,首次护理评估为完全自理老人,商定的护理级别为预防级,预防级别老人的服务标准为每日巡房2次。”
……
【案件焦点】
1.养老中心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何认定各责任主体的赔偿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基于戴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与某养老中心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杜某有权选择以某养老中心侵害戴某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根据某养老中心与戴某某、杜某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处理办法》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戴某某处于无意识状态时,抢救生命系某养老中心的义务。戴某某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某养老中心应在通知杜某的同时,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戴某某病情危重且昏迷,虽家属拒绝拨打120急救电话,某养老中心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向家属说明患者病情及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某养老中心的紧急救助义务不能因家属的不予处置选择权而免责,故某养老中心的行为存在过错。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案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处理办法》的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戴某某处于无意识状态时,抢救生命系养老中心作为戴某某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养老中心应为此刻养员及时送医的第一责任人,养老中心应当充分向家属说明患者病情及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家属的明确同意,而本案中养老中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合理尽到上述义务,故其提出的因家属的不予处置选择权而免责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养老中心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赔偿能力、养老服务中心具有的部分公益属性等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养老服务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予以确认。
……
【法官后语】
……
二、家属知情同意与养老机构紧急救助义务的冲突
作为老年人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在老年人的医疗救治过程中享有知情同意权。然而,家属的这种决策权在紧急情况下可能会与养老机构的救助义务产生冲突。家属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医疗救助等专业知识受限、对现场的紧急情况了解不够、情感因素等,而选择不予处置,不同意养老机构的处置建议,如本案中,家属表示“摔跤是常事”“叫120无用”。双方对处于危急中的老人的处置意见冲突主要表现是:一是养老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迅速采取救助措施,而家属指示暂缓处置,如本案中家属表示“等我们到场处理”,导致延误救助时机;二是养老机构在救助过程中需要遵循专业医疗规范,而家属的非专业意见可能会对救助工作造成干扰;三是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对称、理解偏差等原因产生误解和矛盾。这可能会对养老机构的紧急救助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
编写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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