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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私法》设置3个栏目:专题研究、论文、评论,每卷约为12篇文章。其中,“专题研究”专栏主要聚焦研究国家重大立法问题,通常为《民法典》的制定、解释及适用等基础理论研究。“论文”专栏主要融百家之长,精选收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等私法领域学者对于基础理论的研究论文,旨在为私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评论专栏”主要关注当下社会急剧变革中出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包括最新立法的评注、前沿案例的评析等,尤其注重历史研究和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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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主任,《私法》和《中国娱乐法评论》主编,兼任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小组成员,第四届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长、湖北省科学技术法学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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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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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卷首语
民法典专题研究
论私人生活安宁权
论保理合同中的将来应收账款
论荣誉权何以不能——兼及名誉的事实形成
论文
企业合规文化地方性建构论纲——差序格局组织行为理论的解释
著作财产权的体系化再造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法理与规则建构——兼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论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与源头治理
举国体制下的运动员权利保障研究
评论
论个性化推荐算法对个人自治的影响与治理
数字时代公司治理中信息偏在的嬗变与法律应对
权利体系下ChatGPT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的分野
英美中三国专利制度变迁背后的历史逻辑及对中国的启示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优化路径
遗传资源专门保护制度的范式形成与逻辑进路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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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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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原载于《知识产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知识产权》2024年第5期。这里结合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易继明 引言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要素促进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同时又反过来作用于生产力。生产要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式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生产要素的增长,特别是新型生产要素及其组合创新式增长,持续地推动着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是新型生产要素及其组合创新的内核,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其制度设计也应体现出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生产关系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并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角度提出,要“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同时,《决定》还强调指出,“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国家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架构并形塑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结构,增强国家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从知识产权司法角度来看,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进一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审理机制改革;另一方面是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强化司法的促进和保障功能。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方向和最为紧迫的任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二是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助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三是健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规则,理性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尽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当前,知识产权全球化趋势明显,围绕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和制度竞争日趋激烈。20世纪60年代起,德国、美国、俄罗斯、英国、芬兰、日本、韩国等纷纷在国家层面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参见易继明:《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以独立建制的高等法院为主,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统一管辖,提高制度竞争优势。200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类似的“智慧财产法院”。2023年6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正式设立,在欧盟框架下与欧洲法院平行运行。至此,在全球三大主要经济体和中美欧日韩五大知识产权法域中,只有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司法体制相对滞后、较为被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试点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庭,属于最高院内部运行的上诉机制,缺乏独立建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法庭是中国法院系统循着知识产权审判规律所进行的组织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它既不同于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专门法院及其上诉机制,又博采众长,同时也满足了知识产权上诉机制所要解决的最低限度的问题,即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统一。“诚然,囿于中国官僚科层制的特点及其当下的‘编制’问题,知产巡回庭的设立并未从体制层面进行彻底的改革,在案件管辖及其审理上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也是配合中国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今后进一步的完善之处。” 易继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知识产权法庭》,《法律适用》2019年第3期。因为当初设立法庭之际的改革并不彻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职能定位不清。法庭运行后,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不再由各地高级法院审理,而是直接“飞跃”至最高院。这种“飞跃上诉”机制,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不符,也增加了最高院直接审理大量上诉案件的工作量,更不利于最高院的审级监督工作。二是人案矛盾突出。法庭法官受案量年均增长389%,2022年人均已达1425件,远超设庭时测算的年人均60件。同时,借调干部每年占70%左右,人员缺口大、流动快,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案件审理质效的提升。三是人、财、物保障匮乏。法庭试点运行,一直处于借址、借人、借支的办案办公状态,也没有专门的领导职数和编制,缺乏基本的条件保障。 参见易继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知识产权》2021年第10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在谋划推动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构建设和完善。2013年12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随后的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提出,“拟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在其他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继北京、上海、广东三家中院层级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之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随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揭牌办公。2018年,中央深改委作出“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期,第7页。最高院随即启动有关工作。但因涉及增设独立机构、人员编制、财物保障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最高院为及时完成中央部署的工作任务,参照巡回法庭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并试点运行。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运行5年来,成效显著。但是,当初党中央批准的设立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试点方案中,确定的试点期为3年。目前,法庭已有各类人员近300人,2023年全年受案量超过7000件。可见,无论是从实践探索的成熟度来说,还是以现实的人均案件任务量来看,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水到渠成,也刻不容缓。 事实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强国纲要》)提出要“完善上诉审理机制”和“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其标志性举措就是设立稳定运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这是整个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画龙点睛之笔,也符合党和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 本人认为,应该在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尽快组建独立建制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有效整合知识产权司法力量,维护司法主权,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科技与知识产权竞争,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申言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采取“对外完全独立、对内由最高人民法院代管”的治理模式。对外,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接受最高院审级监督;对内,由最高院代管,人、财、物相对独立,并根据审判工作量,建立编制和职数动态调整机制。 二、司法助推“四新”发展 《决定》所提出的催生和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高技术”等,核心体现在我们常提到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领域这“四新”之中。司法应该明晰法理,助推“四新”的发展和成长。 (一)人工智能、放映技术等新技术运用 人工智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多,也是《决定》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问题。受美国法上的误导,国内很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AI)生成物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是,这种拘泥于自然人权利主体的观念(即主体论),早就在法律拟制的法人制度中被解构。 参见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第137、140页;另参见初萌:《产业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英文)》,《China Legal Science》2023年第6期,第110—133页。中国的司法判例,事实上确立了以客体为基础的判断标准(即客体论),符合AI发展的现实。除了早期深圳南山法院保护腾讯“梦笔”(又称“腾讯写作机器人”,即Dreamwriter)的创作作品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给予AI生成作品著作权保护,为给予保护第一案。这起案件,由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的文章,最终腾讯公司胜诉。参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详细分析了使用AI的当事人在“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的参与及创作过程,认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参见“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继“文生图”之后,AI技术迅猛发展,“文生视频”(如OpenAI开发的Sora模型、快手开发的Kling模型、字节跳动开发的Dreamina模型等)不断涌现,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全新的体验。诚然,在权利归属中,我们需要具体分析AI设计者、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主张;但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AI所具有的附属性法律人格。在权利主体的登记中标示AI的参与,既是一种AI的“权利”,也是需要向公众(特别是消费者)传达(披露)的一种义务。 关于民宿酒店的“放映”问题。近年来,以家庭旅馆、民宿酒店等文化体验、原生态感受为基础的个性化酒店业兴起,是旅游新业态中出现的新现象。与此同时,互联网视听作品点播终端服务延伸发展,旅馆或酒店经营者通常会预先装置好进行互联网点播的终端(如互联网电视)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如投影仪、扩音器等),顾客只需通过点播终端进入相应的视频软件(如酷喵、爱奇艺、云视听极光等)点击作品,并通过诸如投影仪、扩音器等,便可以获得更加优质的视听体验。这一模式,是侵犯了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说根本谈不上侵权?司法判决中,有的法官认为不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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