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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 在“破天荒的恶法”背后,发现真实、多彩的中世纪社会
1297年,日本镰仓幕府颁布了一项法令,宣布卖掉的土地可无偿收回、欠下的债务可一笔勾销,即便已经是一百年前卖掉的。这么荒唐的法令,竟然转瞬之间传遍全国,并异常顺利地产生了现实效果。这项法令的真实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它会被称作“德政令”?跟随作者多角度的分析,探讨如此胡来的政策背后隐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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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历史上最著名的法令《永仁德政令》为轴,多角度描述13世纪末的日本社会实态:物分人物、佛物、神物的独特观念,利息不可超本金一倍等“天下之大法”,夜晚盗割水稻会被处死等民间残酷习俗,昙花一现的“弘安德政”,首次登场的理性主义思想。作者展现出万花筒般的社会状况,逼近日本中世纪社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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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日本中世法律史研究权威笠松宏至的代表作,以流畅的行文娓娓讲述德政令背后的诸多现象,被誉为“探讨中世社会本质的不朽名著”。继《无缘?公界?乐》与本书之后,“乐?日本史译丛”还将推出伊藤俊一《庄园》、石母田正《日本的古代国家》、佐藤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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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永仁五年(1297),镰仓幕府颁布了一项法令,宣布卖掉的土地可无偿收回、欠下的债务可一笔勾销。这项现代人难以想象的荒唐法律转瞬之间传遍全国,并异常顺利地产生了现实效果。这项法令的真实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它会被民众称作“德政”,又为何如此快速地得到社会认可?
本书以日本历史上最著名的法令《永仁德政令》为轴,多角度描述13世纪末的日本社会实态:物分人物、佛物、神物的独特观念,利息不可超本金一倍等“天下之大法”,夜晚盗割水稻会被处死等民间残酷习俗,昙花一现的“弘安德政”,首次登场的理性主义思想……后人视作胡来的法令背后,是挑战常识但又真实、多样的中世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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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笠松宏至,1931年生,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中世纪法律研究权威,以法律习惯为切入口探究中世纪社会。著有《日本中世法史论》《德政令》《法与词语的中世史》等。
褚以炜,日语译者,著有《图说大坂之阵》,译有《下游老人》《日本历史上的东与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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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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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无名之法、有名之法 001
第二章 德政令的出现 021
第三章 为何是德政? 041
第四章 天下的大法 051
第五章 赠与和让与 071
第六章 被抹消的法令 089
第七章 前代未闻之德政 111
第八章 人烦与国利 139
第九章 德政的思想 153
第十章 新的中世法律诞生 173
后 记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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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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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德政令的出现(节选) 中世法律的世界 两个立法年份
对于中世时代的大多数人,包括法律直接对象的御家人来说,稀松平常的幕府法律笼罩在层层面纱之后。首先,立法的事实本身没有周知众人,即便通过某一渠道得知法律的存在,人们也终究不知道法条的正确内容。因此在中世法律的世界里,就有可能发生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
有一份名称冗长,叫作《诸国御家人迹、为领家进止之所所,御家人役事》的幕府法令。发布日期是宽元元年(1243)八月三日。不过,这一法令的发布日期在追加法令集中虽然也是八月三日,但年份却是翌年的宽元二年。前述的《吾妻镜》也在宽元二年八月三日中记载了这件事。而更有甚者,在该法令发布三十年后的一名御家人提出的诉状中,该法令被当作在宽元元年、宽元二年两年的八月三日相继发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中世的文书,宽元元年一般写成宽元?年。?往往会被误作“二”,因此“元年”在抄写中就被误作“二年”。而且,这一法令的内容是御家人在继承了原庄园领主可以自由裁量的职位及收益权时,该权利能否被庄园领主任意剥夺。这对御家人、庄园领主来说都是非常紧要的规定,当然会有相当数量的信息交相传递,但在此情形下仍然产生元年、二年乃至两年连续立法的说法。即便宽元元年是正确的,有人拿出写成“二年”的史料,或者主张两年都有立法也姑且能通过。因为谁也拿不出仅某一说法正确的确证。
倍利法
只是立法年份本身不同,在中世法律的世界里还算不上问题。不过要是法理的内容也不同了,就不能这么说了。例如,姑且称作“倍利法”的限制利息的法律,在日本古代到中世的社会里一直通行,具备相当大的实际效力。倍利法作为源于律令规定的古老法令,时不时就会在案例中现身。简单来说,其内容就是不得收取超出本钱一倍以上的利息。
顺带一提,当时的月利率一般是5~7文子,也就是5%~7%,所以只按单利计算,扣除应是本金的那部分后,利息不到四年也会达到本金的一倍。在此之后就不能加收利息了。到此为止,以此为名制定法令,或者在法庭上具体争论时,这一内容都不会引发争议。问题在后面。
利息达到本金一倍时,抵押的物品是算流质品,还是要返还给债务人?在这一点上,存在规定其为流质品的“法”与规定返还的“法”两种。另外,附属的各种“惯例”也随之出现。公家法律和武家法律之间的差别等问题暂且不说,重要的是,“利不可过本钱一倍”的“大法”本身虽然有名,但不论法条内容怎么编定,后续事情的处理也没有成为中世人共通的法律认识,人们都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惯例,每遇事情就争论不休。
与《御成败式目》第七条的“二十年知行年纪法”同为中世社会最脍炙人口之法的倍利法,也是这种极其模糊的法律。而且,这些例外的有名之法渗透到社会中,使每一个人意识到那是与日常生活中束缚自己的地方规定、习俗不同的“诸国平均之法”,还需要很长的时日。
然而,我们的《永仁德政令》的有名程度,在地域传播速度之快、完成时间之短上,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特例。
两份文书
永仁五年(1297)年六月,居住在山城国纪伊郡、署名为“藤原氏女”的女性,从男性野部友吉那里购买了一亩半田地,在通常的卖契之外,还要求对方制作了日期同样为六月二十三日的一张转让文契。转让文契的尾部明确记载了“关东御德政间,让状并卖劵二通给内也”。这可以说是人们为回避德政而在文契上将买卖伪装成让与、捐赠的开端。我们当然不知道这笔田地买卖的交涉具体从何时开始。不过,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土地买卖的交涉当然不是两三天就能完成。并且这份买卖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似乎是相对啰唆的类型。这一点虽然和德政没有直接关系,不过还是稍微说一下他们如何啰唆。
在契约成立的同时,卖主把证明领有土地的六张转手文契交给买主。但是,这块土地原本约四亩半,六张文契也是不在买卖对象内的另外三亩土地的文契。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做法是由卖主保留文契,并在文契尾部记载部分土地已出售给他人。但这场买卖似乎强烈反映了买主的意向,所有文契都交给了买主。可是没了文契,要证明余下三亩土地的权利就麻烦了。于是卖主就要求买主制作了一份“对应文契”(返り証文),内容是如果将来卖主手里的剩余土地发生权利争议时,买主有义务出示如今拿到的六张文契。不过,其仅负有出示义务,无需出借给卖主。最终,卖主交给买主一亩半土地、一份卖契、一份转让文契,买主则交给卖主十贯文地价钱和一张对应文契,总算履行了契约。这样的交涉要达到双方形成共识,无疑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吧。
《德政令》在关东立法是三月初,法令传达到管辖山城等西国的机构六波罗探题是七月下旬。假定上述买卖交涉从六月二十三日之前的一个月开始,则幕府将要施行德政的风声要比文件到达六波罗早两个月传至西国,以镰仓幕府颁行法令的时间来看,仅两个半月后它就著名到让人提前制作预防德政之文书了。
置中
让我们更加往西,看看九州的例子。
这年七月以前,镇西探题(镰仓幕府统治九州的机构)就发布了如下通知:
有关《德政令》事项,在幕府的御教书下达之前,将本年的秋收“置中”(不给当事者任何一方,收获物封印后交由第三者看管)。
农历的七八月,在气候温暖的地方已经是割稻的季节了。
这时丰后国御家人志贺禅季试图依据《德政令》,要回弘安六年(1283)卖给大野基直的遗孀尼姑善阿的领地。因为这一命令,他未能到当地正式取回,随后病情转重,将写有此事大意的转让文契交给其兄便去世了。土地不久转到哥哥泰朝手中,但处置遭冻结的收获物仍是一个麻烦。这一点后文再述。
不管怎么样,即便是在遥远的九州,在法令还没有从幕府传达至此时(如果是和六波罗一样的七月二十三日的御教书,则七月内无论如何也抵达不了博多),《德政令》已经在当地产生现实效果了。
顺便一提,最早的反应当然出现在幕府脚下的关东地区。在三月六日立法后仅二十多天的四月一日,常陆国官衙就向总社的神主发送下文,以“关东御德政严密”为据,判决其可以取回已卖掉的田地和房产。假使这位神主向国衙申诉恢复旧领,到收到此份下文之间只花了十天,则扣掉这一时间之后,从《德政令》发布到其提诉仅仅隔了十四天。
关东发布《德政令》了!—从这些例子,我们可以充分推测,这一消息像是无视命令发布者镰仓幕府的预想、法令的实际内容一样,迅速传遍了全日本。再考虑到那是信息传递全靠人口口相传的时代,则这无疑是极其异常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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