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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心学正义

書城自編碼: 32017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随笔
作者: 朱祖飞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17849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5-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512/2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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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作者长时间思考、实践的结晶,对康德纯粹实践理性与良知进行了比较,得出纯粹实践理性属于理念,难以在俗世社会具体展开的结论;而认为中国传统的四端之心能起到沟通纯粹实践理性和一般实践理性的价值,进而推崇良知的意义。作者并没有对我国传统的心学、良知学说全盘吸收,而认为传统心学、良知学说是圣人学说,具有独断主义的倾向和弊端。在对中外哲学思想剖析的基础上,作者将哲学思想成功地引入法学、法律实务之中,初步构建了心学法学。
關於作者:
朱祖飞,资深律师,现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法学会理事,温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温州市优秀律师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有多篇论文获得省部、华东地区、全国奖项。
目錄
第一章心学正义良知正义观的理论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从方韩之争说起
一方韩之争事件
二何为恶意:法律解释的困境
三本体法律正义:不可认识

二、何谓心学
一心学萌芽
二心学的初步建立陆九渊心学
三阳明心学
四传统心学的分化

三、俗世价值和超验信仰未分传统心学独断论弊端及修正
一阳明心学之不足
二牟宗三心学之不足
三传统心学的理论修正:俗世价值与超验信仰两分

四、良知乃神明之道德包括法律因的假设
一心乃是传统中医学所指的心脏
二心学的良知与康德的善良意志比较分析
三良知乃是自由正义感之体现

五、俗世正义标准:多数人的良知共识
一法律本质上属于反思性的判断
二意识形态对俗世正义的影响
三科学理性正义之反思
四康德正义观之反思
五俗世正义:多数决

六、立法及司法是良知正义的一门艺术
一法典局限性剖析
二当代法律本体来自超验信仰
三从艺术看法律条文和说理的本质
四法律艺术性的意义和价值

七、说理是通往俗世良知共识即多数决正义的路径
一尽理尊心:理学尽头是心学
二说理与良知直观
三其他
代结语:良知多数决的意义和前景

第二章 心外无理,理乃心造法律价值客观说的反思

一、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不相容

二、价值主观说审判独立的本因
一反思科玄论战:人生观是科学理性的吗
二让案例说话
三心学价值主观说的代表学说

三、制定法位置何在理学尽头是心学

第三章 法律价值主观性的反思兼答葛四友教授

一、康德认识论决定了法律价值主观说
二、具体正义包括法律及道德观的理论都是主观的
三、自由正义感:法律价值主观化的体现
四、具体问题的讨论
小 结

第四章 心学法学之杂篇

法在心内,在于多数决

致良知:中国人的自然法

父爱泛滥,规则错乱
请留给一线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

法律之本在情即良知
与谢晖教授商榷之一

法律之本在情即良知
与谢晖教授商榷之二

谁的道德?何种正义?

现实主义法学需要张扬


附 录 超越于超越实体主义的新实体主义

一、 魏著主要观点:超越实体主义
一何谓实体
二康德先验哲学
三胡塞尔对康德哲学的先验性原则作了彻底的发展
四魏教授天人合一的生活主张

二、以偏概全的先验现象学
一关于意向性的经验心理学倾向
二关于自明性的独断倾向
三物自体取消得了吗

三、道家天人合一理论的可怕之处
一道家属于实体主义理论
二自然能产生道德吗

四、新实体主义

结语:胡塞尔现象学的可取之处


后 记
內容試閱
正义的良心之维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究竟应坚持严格规则主义的法治,还是奉行正当程序主义的法治?应坚守法律的客观性,还是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而主张法律的反思性,甚至主张法律及其价值的主观性?法律和司法活动,究竟应秉持客观理性的立场去作为,还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和司法者的内在良心去作为?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究竟秉持规范分析的客观立场,还是价值求证的主观立场?这些问题,显然既是变革时代法律尤为明显的不确定性所诱致人们必须去做的学术课题,也是一个民治国家学术思想多元化的应有表现。
令人欣喜的是,除了西方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展开方式研究之外,还有些学者把中国古典学术的既有范畴融入当下的法学研究,如俞荣根的伦理法论,范忠信、陈景良等的情理法论,喻中的新法家理论,以及这部《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的作者朱祖飞律师念兹在兹的心学法理论。只是有些学者意在通过探究传统儒家法思想、中国固有法文化或宋明理学的法思想而阐述一种思想史与制度史的事实及其对这种事实提纲挈领的总结,而有些学者却不太在意思想史和制度史本身,而是以其作为引子,阐述作者自己的法观念。《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的作者就属于后者。
宋代以来,心学和理学、实学等学术流派并列发展,并对我国及东亚世界影响巨大的学术流派。和理学的客观外取相较,心学更为强调孟轲那种万物皆备于我的良心内修功夫。诚如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所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这种强调精神存在的哲学理念,我们在西人的哲学传统中似也不难发现。从柏拉图的理念论开始,直到如今影响甚大的语言分析哲学、哲学诠释学、主体间性论、实践商谈论等,都把立论的基点置于对人之精神本质的把握上。尽管它和我国既有的心学哲学在立论的目的、根据、方法上或有不同,但把哲学思考的前提立基于作为精神实在的人之上,却是我国心学和西人理念-主体学说的共同特点。由此出发,我们更容易发现包括法律在内的人类实践之精神本质。
正是在此意义上,或许才有了把心学和法学勾连起来的逻辑基础。人类的法律及其实践活动,尽管从其出发点看,是为了分配主体交往时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是一种貌似纯粹客观功利的思考。但权利义务的分配无论在立法环节,还是在司法实践环节,都充满了公平正义的精神追求。如何在立法上一视同仁地分配主体权利义务?如何在司法上公正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显然不仅是利益分配问题,而且表现着人类永恒的精神追求交往正义之追求。不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毋宁是对人类作为精神存在的摧残,对精神主体的人为压制。所以,在中国人看来,法者平之如水也;廷尉,执法以平。在罗马人看来,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
在此意义上,法律自然免不了主观性之特征,表现在一方面,其价值权利义务配置和分配的需求,本是人类价值追求的规范化、客观化,因此,不可能不带有主观性。另一方面,规定在法律中的价值及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因为人类认知的缺陷,必然在制定法律时带入法律中,从而凸显出法律的主观性。因此,法律是一个随着人类主观认知能力和认知结果不断发展进步而发展进步的规范事实,它不可能定于一尊而天不变,道亦不变,反之,它必须随着人类主观认知的变化而变化。在此意义上,所谓心学法学就不但具有法律主观性的根据,也具有人类认知无法达致客观性,从而法律也难以达致客观性之事实基础。当法律及其认知的这些特点折射到具体的个案中时,特别是当法官面对复杂和疑难个案,不能完全甚至完全不能以法律规定裁判时即法律之理走到尽头时,法官究竟根据什么进行裁判?法官能否以其良心、良知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准据?无论陪审团制度,还是合议庭制度下的多数决,究竟表现的是客观真实的裁判,还是主观良知的裁判?凡此种种,尽管可以在不同立场上作多样解释,但毫无疑问,这也是心学法学能够大为发力、更有作为的恰当场域。
作为一位法律信仰理论的倡导者,一方面,笔者完全理解作者对心学法学的用心、倡导和阐释,并且坚持认为,心学法学所追求的,是正义的良心之维,但另一方面,笔者又坚持任何主观认知一旦表现为文字符号,表现为人们交往行为和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时,它自身已获得了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不是丁卯相合、毫厘不差,而是指在涵摄意义上能够做到同样的事实同样地处理,类似的事实类似地处理,不同的事实不同地处理,从而为正义的良心标准找到可以依托的规范标准和根据。尽管我赞同以心学视角深入探究法律、建构法学,一如我赞赏德国自由法学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那样。但与此同时,我不但不反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教义学,而且还强调在我国法治之起步期,无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抑或司法实践,都应主要秉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教义学的立场,坚持法律客观性的立场。其他法学及其观点,不应是也不可能是此一时代法学的主流,同时不应是也不可能是支持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主导理论。
自然,我这样说,并不是想在多元的法学之间,特别是在追求确定性的法律教义学和坚持良心主导的心学法学之间寻求某种妥协的方案,更不想也很难寻求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所谓公约数,只是想强调:一方面,学术研究的百花齐放、各执己见理所当然,并且不同法学学术流派一定会在各自视角上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另一方面,面对当下中国起步期的法治建设,甚至即便我国未来实现了高度发达的法治,寻求客观规定性的法律教义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治而言,是基本的,包括心学法学在内的所有其他法学,对法治而言,只能是修补性的、从属性的。
随着法律深入人心,律师在我国也相应地获得了崇高的社会地位。有些律师在办案之余,还不断冷静、审慎地思考法律和正义的基本问题。但我所见到的诸多对学理问题感兴趣的律师,总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基于其办案经验中的心得体会而说法论理者居多尽管不乏技术深度,不乏对法律教义的深刻把握和有力阐释,但除了本身出身于学界的一些律师外,纯粹以律师为业者,对法学学理能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并进而阐释、圆润者,尚不多见。在这方面,祖飞律师则是个例外。一直以来,他都热衷于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反思和探究。这部著作就是近十年来他探究相关问题的成果汇集,也是他一直坚守正义良心之维的学术成果。
多年前,因为法律博客所提供的方便,祖飞律师和我多有交流。收集在本书中的不少篇章,我也曾较为仔细地阅读过。在我看来,尽管他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探究还需继续圆润、论证和补强,但能提出这一问题并对其观点作出基本论证,已经是值得鼓掌叫好的!这对那些即便办案一流,但对法学理论或置若罔闻、或嗤之以鼻的法律实务者而言,无疑树立了榜样;对那些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但囿于既有教材或其他书本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者,无疑也是示范。期待祖飞律师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比较心学法学、自由法学以及现实主义法学之间可能的勾连,关注心学法学和规范法学之间可能的功能互补,为法学界奉献出独树一帜、蔚为大观、系统绵密的心学法学来!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谢晖

2017年9月2728日序于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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