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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医疗纠纷处理图解锦囊

書城自編碼: 305794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0744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8-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694/525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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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直观的知识图解:以图表的形式对每个专题纠纷的基本处理流程和流程中涉及的关键法律知识点进行解读。让读者清晰、明了、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点和流程节点。
准确通俗的以案说法:用准确、通俗的语言解读实践中的常见法律纠纷问题,为读者理解法律、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精练实用的处理锦囊:每一个问题之后都设有专家提示和处理锦囊,用精练的语言提示处理每一问题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和技巧。
內容簡介:
《医疗纠纷处理图解锦囊》既以图解的形式直观、清晰地梳理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思路、常见知识、处理流程,又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常见的纠纷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提供风险提示和处理锦囊,为物业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可视化的、实用性强的解决方案。
關於作者:
主编
田源,男,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诉讼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导师、山东省菏泽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师。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先后荣获国家级奖励20余项,省部级奖励40余项,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曾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侵权赔偿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道路交通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等法学著作。
副主编
荣明潇,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曾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发表论文或案例50余篇。荣获国家级奖励12项,省部级奖励16项。其中,荣获中国法学会主办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一等奖,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等。主编
田源,男,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诉讼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导师、山东省菏泽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师。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先后荣获国家级奖励20余项,省部级奖励40余项,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曾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侵权赔偿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道路交通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等法学著作。
副主编
荣明潇,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曾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发表论文或案例50余篇。荣获国家级奖励12项,省部级奖励16项。其中,荣获中国法学会主办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一等奖,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等。
吕玉赞,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科学研究院法治与法律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方法研究院副院长,《法律方法》(CSSCI来源集刊)执行主编,在《法学论坛》《东方法学》等CSSCI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张民全,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访问学者。在民法研究领域有所专长。在《法律方法》《南华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编委会成员
李燕,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副处长,法学理论硕士,从事民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十余年,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研究成果曾获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等多项国家级奖励,多篇论文在法学期刊发表。
邱成梁,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访问学者。在民法领域有较高造诣。先后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徐婧,女,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司法文明专业硕士,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访问学者。在民法、法律英语等领域有所专长。曾参与多项国家重大社科基金课题。
蒋健,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硕士。在民法、商事法等领域有所专长。曾参与多项国家级重大课题。
目錄
第一部分常见纠纷处理图解
第一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01.医疗服务合同权利义务
02.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
03.医疗机构未全面履行医疗告知说明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实务参考因素
04.医疗机构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点把握
05.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拒不出院的司法处理程序
06.医患双方对应否实施手术的判断及后果
第二章一般医疗损害纠纷
01.医疗纠纷的解决流程
02.退休后从事其他行业并有收入的受害人(患者)的误工费赔偿要点
第三章医疗事故损害纠纷
01.医疗事故证据保存图示
02.因医疗器械缺陷或输血造成患者损害情形下患者的赔偿请求选择权
0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流程
第四章医疗侵权纠纷
01.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02.因医疗侵权而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告诉讼主体
03.医疗侵权及其赔偿责任认定
04.确定医疗机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的主要考量因素
05.医疗机构因侵权而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06.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所依据的因素
第五章医疗鉴定纠纷
01.医疗纠纷的鉴定流程
02.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第二部分纠纷处理锦囊
第一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01.医疗机构在产前医学检查中未查出胎儿有先天缺陷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0
02.医院在进行孕期保健时未遵章对孕妇提供产前诊断的有关指导和建议的,应当对孕妇产下具有先天性缺陷的新生儿承担相应责任
03.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对孕妇进行孕期产前检查的,不应对新生儿的先天性缺陷承担责任
04.患者拖欠医疗费的,医疗机构可以据此要求解除住院医疗服务合同
05.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因不合理用药所受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因不必要检查所支付的检查费用
07.患者在未挂号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就诊并在就诊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8.患者在住院治疗结束后经反复通知拒不出院的,医院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09.医疗纠纷解决后,家属仍将尸体停放在医院的,医院有权收取停尸费
10.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对此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1.精神病患者因脱离医方护理,病情突然变化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伤亡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经家属申请强制住院治疗期间,在医院已告知药物风险的情况下因用药导致损害的,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章一般医疗损害纠纷
01.医务人员未尽告知说明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02.医疗机构未尽到询问检查和告知说明义务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医疗机构未全面履行医疗告知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瑕疵但未对患者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医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对患者适当补偿
05.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未对受检者的后续疾病治疗产生误导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06.医疗机构未将体检报告重要指标异常情况向受检者说明导致受检者丧失确诊时机的,医疗机构对此应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07.医疗机构未充分说明医疗风险的,应当对患者术后并发症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08.医疗机构向患者告知了手术风险,并不必然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09.手术结束后未告知患者所应注意事项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医师对于要求出院但不宜出院的病员,未履行对出院后果的告知义务,导致病员病情恶化的,应当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11.医疗机构在开具药物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患者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医疗机构因迟延会诊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13.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漏诊行为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14.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延误诊疗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医院未按医疗规范进行输血前的准备,致使因患者血型特殊延误救治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因患者及其家属拒绝签字,医院未实施手术且无其他过错的,不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17.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致使患者疾病未能治愈而需要再次治疗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更换主刀医生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19.患者在医院接种疫苗后发生身体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实施的风险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仅在其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1.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损害纠纷
01.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存在过错,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医院的治疗不存在医疗事故,但缺乏术前讨论及手术方案制定的会诊记录,在病历书写上存在不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患者患有难以治愈疾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医院如存在误诊应承担赔偿责任
04.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自杀,医院不能以其不是监护人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05.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患者自杀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6.医院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害人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07.医疗机构对患者术后随访及检查不到位而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08.患者亲属系医疗机构员工并实际参与治疗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医疗侵权纠纷
01.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违背患者意愿采取有利于患者的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02.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3.医院告知没有可派救护车而家属未及时将患者送往医院致患者死亡的,医院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04.医院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患者接受新医疗手术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05.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术前未检查出的病变器官,未征得患者同意而实施切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6.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错误地判断了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致使无精神问题的当事人被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7.患者损害与诊疗行为无关但医疗机构行为不当存在缺陷的,应由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08.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与患者死亡并无明确因果关系的,医院不应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09.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特殊医学检查的结果时,如果已尽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那么患者由于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0.医疗机构根据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导致手术失败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致使患者受损,即使存在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医院产检等诊疗行为无过错但在检查报告单中描述欠缺的,构成对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犯
13.医院未经夫妻中的男方同意而终止女方妊娠的,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14.医院在未经产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产妇娩出的死胎构成侵权
15.医疗机构将患者病理检查标本丢失的,医疗机构对患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6.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情形的,应当认定其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7.医院商业广告使用公民眼、嘴、鼻等面部的局部照片,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
18.在患者住院期间,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导致患者或陪护家属财物遭受损失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19.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医疗保险纠纷
0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故意过错,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02.患者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不应从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中予以扣减
03.医生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院应当对患者为治疗而使用非医保药物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04.医患双方就民事责任自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可据此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
0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先垫付医药费,医疗机构可向保险公司求偿
06.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所花医疗费用不能按照职工医保的标准进行报销的,用人单位应赔偿损失
第六章医疗鉴定纠纷
01.对医疗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02.当事人对双方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的,法院不予准许
0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患双方就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04.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不能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05.同一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作出了两个不同鉴定结论的,该两项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06.鉴定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也未经法院同意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的,法院不能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07.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对法院作出责任认定及分配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
08.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仍应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第七章医疗纠纷程序问题
01.医疗机构未尽到妥善封存患者病历及为患方复印等义务的,应当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
02.因医疗侵权导致患者死亡的,患者的姐姐对患者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作为赔偿权利请求人
03.医疗机构因过错而未检测出胎儿患有先天性残疾的,胎儿出生后也不能成为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04.患者因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损害而起诉医疗机构的,法院无须追加医疗器械生产者为共同被告
05.多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6.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具有对承担后续医疗机构的选择权
07.患者因输血感染疾病的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8.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材料存在涂改、增添内容现象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09.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应当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0.在低治愈率疾病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合理分配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
1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患双方均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优势证据原则
13.医院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又无法找到其家属的,医院可以就医疗费代位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
14.在衡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的裁量权时,可以综合疾病的轻重、医疗措施的紧急程度、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考量
15.因医院过错导致死亡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在城镇生活的,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当事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的,对于其未成年的被扶养人,不管被扶养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抚养费用都应当计算到18周岁
17.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退休后从事其他行业并有收入的,其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
18.患者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判定医疗事故责任但其未处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作出处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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