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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清律讲义

書城自編碼: 300664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吉同钧、闫晓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7272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0/33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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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吉同钧作为陕派律学中代表人物参与晚清的变法修律活动,不但亲自编纂《大清现行刑律》,而且在《大清新刑律》出台后,对修律的工作不断地予以关注和评论,他曾对《大清新刑律》发表这样的看法,新订之律,表面仅四百余条,初阅觉简捷,而不知一条之中,实蕴含数条或数十条,将来判决成例,仍当取现行律之一千余条,而一一分寄与各条之内,不过体裁名词稍有不同耳。从中可以了解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如何冲突,又如何进行调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传统的法律人如何面对几千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法律大变局,这样可以使我们能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对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關於作者:
闫晓君,男,1965年出生,陕西武功县人,理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法律史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九三学社"陕西省省委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支社主委。历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文献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陕西省法学会理事,九三学社陕西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副院长,陕西省重点学科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学科带头人等职务。其著作先后获陕西省政府优秀科研成果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陕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等。主持并承担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科研任务。
目錄
《大清律讲义》
目录
大清律讲义卷一名例上
大清律讲义卷二名例下
大清律讲义卷三刑律盗贼上
大清律讲义卷四刑律贼盗下
大清律讲义卷五刑律人命
大清律讲义卷六刑律斗殴
大清律讲义卷七刑律骂詈
大清律讲义卷八刑律诉讼
大清律讲义卷九刑律受赃
大清律讲义卷十刑律诈伪
大清律讲义卷十一刑律犯奸
大清律讲义卷十二刑律杂犯
大清律讲义卷十三捕亡
大清律讲义卷十四断狱
大清律讲义卷十五吏律职制
大清律讲义卷十六吏律公式
內容試閱
1906年,清朝变法修律活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法政成为一时之显学,仅京师一地就有法部开办的律学馆,沈家本、伍廷芳奏请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此外还有大理院讲习所、京师法政各学堂等。《大清律讲义》就是吉同钧在以上各学堂主讲中律亦即《清律》时所编的讲义。
吉同钧最先编写的为《大清律例讲义》,仅止三卷,即《名例律》两卷,《刑律》中贼盗为一卷。虽未为完璧,但风行一时,学者得其片纸,珍若拱璧焉。1908年,律学馆铅印了数千部,远近征索,不数月而一空。吉同钧又在《大清律例讲义》三卷的基础上,续著《刑律》人命、斗殴各项及《吏》、《户》、《礼》、《兵》、《工》各门,至1910年脱稿,即本书《大清律讲义》。脱稿后,清朝《现行刑律》颁布,吉同钧在同人协助下,又以《大清律讲义》为基础,对内容加以调整修改,最后形成《大清现行刑律讲义》。
《大清律讲义》共十六卷,内容除讲义外,卷十六还附有吉同钧教学所作课卷《律例馆季考拟作》一篇,《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等说帖五篇,《论大清律与刑律草案并行不悖》论文一篇。卷末还有附有吉同钧所著《审判要略》,已由笔者整理,编入《乐素堂文集》出版,为省篇幅故删除,特此说明。
讲义至少有以下特点和价值:
首先,吉同钧逐条讲解每条律文的沿革,标明此律根源,或系由《唐律》变通,或系《明律》所创造,某年修改,某年增入,并某年添入小注,务使读者得以因流溯源,寥寥数字,使读者对法律沿革有总体把握。
其次,推阐义例,尤其是对于律与律之同异,例与例之同异,律与例之同异,参稽而明辨之;对于律轻例重之故,律重例轻之故,古律与今律重轻之故,此律与彼律重轻之故,博综而审定之。更于涣者萃之,以见律义之贯通,幽者显之,以见律义之浑括。崇芳说吉同钧讲律有如土人指路,若者为某水,若者为某山,若者为某津梁,若者为某关隘,无不了然于心,决然于口也,前人的评价都不能以溢美之词视之。
第三,《大清现行律讲义》历引东西各国刑法与中律合参,比较其优劣得失,对当时修订新律提供参考,于新律前途已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妙用,非徒撰述博洽。
此外,讲义《给没赃物门》附《六赃比较表》,《强盗门》附《古今中外强盗罪名列表》,《当赦所不原门》附光绪三十四年《恩赦条款》,使治律能一目了然,一览而知。
此次整理,以清宣统二年上海朝记书庄石印本为底本,与《大清律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大清律例》、《唐律疏议》互相校订,除了施加标点外,对原文有如下调整:
一,原律文中小注,改为与正文同样大小字体,放在圆括号内。
二,文中衍字不删,但放在圆括号之中。误字亦不删,也放在圆括号之中,在方括号中标出正字。脱字亦在方括号中标出。
三,文中所引《唐律》条文及疏议多为节引,在不影响正确理解文义时概不补足全文。间有脱字,亦在方括号中标出。





闫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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