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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陈刚-国际原子能法汇编

書城自編碼: 195106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陈刚
國際書號(ISBN): 9787502255206
出版社: 原子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727/116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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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本书作者陈刚是核能和国际法学权威,作品权威性强。
2.核能利用是国际热点问题,本书填补了国内核能法律方面的空白。
3.这是一部以法律研究为主线,立意新颖,观点独到,反映特殊国际法律发展、自然科学应用和国际变迁关系的作品。
內容簡介:
《国际原子能法汇编》是依据国际原子能法律文书所调整的特殊核能利用关系,将国际原子能法律体系划分为国际核组织法律制度、国际核控制法律制度、国际核合作法律制度,并进一步细化分解。书中首次汇集了全面涵盖核相关国际法律文书112份,其中公约(含协议范本)类文书57份,美苏(俄)核裁军协定13份,联合园大会决议中核相关国际宣言及原则12份,安理会核相关决议30份,其中许多法律文书是首次翻译。汇编收集的各类法律文书是政府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核工业企业、法学研究人员进一步开展核法律研究的参考依据和重要支持性文件。
關於作者:
陈刚,西安交通大学核反应堆工程学士,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高级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核电企业维修、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和法律服务工作。曾赴法国接受核电站维修管理培训一年,受原国防科工委委任亚洲核合作论坛人力资源领域中方协调员五年。现兼北京市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原子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责任编辑《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上、下册),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编译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核法律手册》和《核法律手册——实施立法》。国家《原子能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参与《原子能法》和《核电管理条例》起草,参与《核损害责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核立法咨询。负责国家能源局核电中长期规划研究核电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课题。负责或参与广东台山核电中法合资项目,
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澳大利亚、南非、纳米比亚铀矿收购,美国、新加坡太阳能电站项目收购等项目法律服务工作。
和一般大众。
目錄
国际公约
一、国际核组织法
联合国宪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
规定联合国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协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规约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节选)
二、国际核控制法
(一)核不扩散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各国之间的协定的结构和内容
各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实施保障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范本
桑格委员会:专门或预备用于加工、使用或生产特殊可裂变材料的设备和材料清单
核供应国集团:核转让准则
核供应国集团: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转让准则?
(二)核裁军
南极条约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里斯本议定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三)核安保?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三、国际核合作法
(一)核安全
核安全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节选?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节选
1960年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公约
1960年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建议书
北欧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援助协定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节选)
保护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二)核损害责任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公约
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1960年7月29日?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
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修正《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
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1962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责任公约
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三)核能合作
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区域合作协定
亚洲阿拉伯国家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合作协定
非洲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区合作协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进核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关于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第四代核能系统研究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定
美苏(俄)核裁军协定
美苏关于减少爆发核战争危险的措施的协议
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
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
美苏关于和平目的的地下核爆炸条约
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条约
美苏关于建立减少核危险中心的协议
美苏关于销毁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
美苏关于相互通报发射洲际弹道导弹和潜射弹道导弹的协议
美苏关于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美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美俄关于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美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的条约?????
联合国大会决议:核相关国际宣言及原则
设置委员会处理由原子能之发现所引起之问题
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
联合国二十五周年纪念宣言
加强国际安全宣言
国际合作裁军宣言
宣布19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宣言
关于防止核浩劫的宣言
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
宣布1990年代为第三个裁军十年宣言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
联合国安理会核相关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0(1947)决议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2(1948)决议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74(1949)决议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55(196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99(1991)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707(1991)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715(1991)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25(1993)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984(1995)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051(1996)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172(199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41(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673(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37(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47(2007)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62(2007)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03(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10(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35(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74(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87(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28(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29(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77(2011)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84(2011)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85(2011)号决议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二部分——旨在鼓励核能领域进展之规定
第一章——研究进展
第4条
1.委员会负责促进与便利成员国内之核研究并通过共同体自身进行之研究与教学方案补充各成员国之研究。
2.委员会应,为上述目的,在本条约附件一所载清单定义的领域内活动。
理事会可通过一项对委员会建议的合格过半数票修订这一清单。后者应按照第134条之规定咨询科学与技术委员会。
第5条
为促进各成员国内所开展研究之协调并足以补充此研究,委员会应通过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发出一项具体请求并与对该个人或企业有管辖权的特定成员国联系,或者通过一项公开的一般要求,邀请各成员国、个人或企业,向委员会提交他们的方案中有关请求中所载之研究。
委员会赋予利益各方提交其意见的每次机会后,就各向其提交的方案准备一个合理建议。委员会应依国家、个人或企业提交方案之请求,准备这一建议。
通过此类建议委员会将阻止不必要之重复并将研究引向研究不充分的部门。除非提交各国、个人或企业同意,委员会将不会出版任何方案。
委员会应定期发布清单,列明其认为研究不充分的核研究各部门。
委员会可,为相互磋商及信息交换之目的,召集公立、私人研究中心各代表以及从事相同或类似领域的任何专家。
第6条
为鼓励所提交研究方案的执行,委员会可:
对研究合同提供财政援助,不包括财政补贴;
为执行这些方案之目的,无偿或免费提供其所支配的任何源材料或特殊裂变材料;
无偿或免费设置各成员国、个人或企业所支配的场所、设备或专家援助,并开始实行各有关成员国、个人或企业联合融资。
第7条
委员会的研究及教学方案,应由理事会对委员会的提案以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规定,该提案应咨询科学与技术委员会。
这些方案应在不超过五年的一段时期内制定。
执行这些方案所必要之基金,每年均应计入共同体研究与投资预算中。
委员会应确保各方案之执行并每年就此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委员会应保持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了解共同体研究与教学方案的大体隋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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