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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责任保险法之现代转型及其制度重构

書城自編碼: 377122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刘玉林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418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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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现代责任保险显示出诸多不同于传统财产保险的特质,但是我国责任保险的规定并未体认其“异质性”特征,致使实务争议不断。研究现代责任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制度构成,对于进一步推动责任保险法之现代化、健全保险法之体系、规范责任保险实务之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书从责任保险之源流及现代法本质、权义结构、给付义务启动、防御义务履行以及我国责任保险法之审思与前瞻五个方面展开。一是系统阐述责任保险目的及性质之三阶段历史嬗变,责任保险逐渐演变成“诉讼保险”。二是从现代责任保险发展趋势、责任保险缔约目的、损失补偿原则等角度,论证“不利益豁免请求权”理论之正当性,指出现代责任保险的权义结构已从“一元论”演变成“二元论”,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扩张至防御义务。三是从责任保险事故之特殊性、保险事故学说发展角度出发,论证“受请求说”的正当性,指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和“索赔发生”时履行“二次”通知义务。四是从基本理论、履行标准、利益冲突情形及解决方式、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展开,论述责任保险防御义务之履行。五是对我国现代责任保险法制之基本构造、法理基础以及具体制度之重构,提出完善建议。
關於作者:
刘玉林,女,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金融财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保险法学。在《湖南社会科学》《保险研究》《财会月刊》等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保险法学术论文20余篇。承担教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多项。
目錄
导 论
 第一章 责任保险之源流及现代法本质
 第一节 责任保险之历史嬗变
  一、萌芽阶段:责任保险合法性之争及其肯认
  二、第一阶段:第一方纯粹损失填补保险之皈依
  三、第二阶段:第三方“责任”保险实至名归
  四、第三阶段:第一方和第三方保险之合并
 第二节 现代责任保险之法本质
  一、责任保险之应然本质:“诉讼保险”
  二、“诉讼保险”下责任保险功能之再认识 
 第三节 责任保险演变成诉讼保险之进步性
  一、理论层面:分离原则缺陷之回避
  二、实践层面:风险化解之满足
 本章小结 “诉讼保险”:保险人从“幕后”走向“台前”
 第二章 现代责任保险权义结构之“二元性”
 第一节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请求权理论之演进
  一、被保险人请求权理论之多元化
  二、“金钱给付请求权”理论之摒弃
  三、“免责请求权”理论之进步
  四、“不利益豁免请求权”理论之创制
 第二节 “不利益豁免请求权”理论正当性之基础
  一、责任保险发展趋势之体现
  二、责任保险缔约目的之满足
  三、损失填补原则之真正体现
 第三节 责任保险人给付义务之扩张:防御义务
  一、责任保险保险人给付方式之特殊性
  二、责任保险人给付义务之一:免责义务
  三、责任保险人给付义务之二:防御义务
 本章小结 责任保险权义结构应从“一元论”走向“二元论”
 第三章 责任保险保险人给付义务之启动
 第一节 责任保险事故之特殊性
  一、保险事故之理论意义
  二、责任保险事故之“延伸性”特质
 第二节 责任保险保险人给付义务启动之学说发展
  一、损害事故说
  二、受请求说
  三、责任确定说
  四、履行赔偿说
  五、学说发展之现代趋势
 第三节 责任保险保险人给付义务启动之学说选择
  一、“受请求说”主流地位之确立
  二、“受请求说”论理解释上的“连贯性”
  三、“受请求说”质疑之回应
 第四节 责任保险保险人给付义务启动之依赖: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一、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二次性”
  二、被保险人“二次”通知义务之法理基础
  三、立法例考察:以《德国保险合同法》为例
 本章小结 “受请求说”下责任保险人给付义务启动时点之调整
 第四章 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之履行
 第一节 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概述
  一、防御义务之基本定位
  二、防御义务之基本内容
  三、防御义务之理论基础
 第二节 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之履行标准
  一、形式说
  二、事实说
  三、可能性理论
  四、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履行标准之应然选择
 第三节 防御义务履行中的利益冲突及解决方式
  一、承保范围引发利益冲突及解决方式
  二、索赔数额引发利益冲突及解决方式
  三、防御律师导致利益冲突及解决方式
  四、专家责任保险中利益冲突及解决方式
 第四节 责任保险保险人违反防御义务之法律后果
  一、责任保险保险人违反防御义务之性质
  二、责任保险保险人违反防御义务之效果
 本章小结 “形式说”下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之操作
 第五章 我国责任保险法之审思与前瞻
 第一节 我国责任保险法之现状
  一、我国责任保险法之历史沿革
  二、我国责任保险法规定之审思
 第二节 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合同立法:从“统”到“分”
  一、我国责任保险范畴归属之不利背景:积极财产保险独大
  二、我国责任保险之范畴归属:财产保险合同
  三、责任保险独立于财产保险合同之正当性
 第三节 保险人参与索赔:从“参与权”到“防御义务”
  一、我国责任保险理赔之基础:分离原则
  二、我国责任保险之进步:保险人之参与权
  三、我国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之构建
 本章小结 我国责任保险法之再造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序
  在保险的谱系中,责任保险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只是于19世纪末所谓“不道德”或“不合法”的质疑声退潮,并被视为“社会必需品”之后,方于20世纪开始普遍流行起来。其作为一个新兴的第三方保险,与传统的财产损失保险之第一方保险相较,显得十分特别且复杂:责任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受害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被保险和保险人;责任保险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和保单承保的范围及其有效性,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保单承保的范围及其有效性,而且在实践中,与保单承保的范围相比,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个更难证明和裁决的问题。另外,就保险价值于保险契约订立技术上具有限制保险金额之功能以观,于财产损失保险中极为重要的保险价值之概念,对责任保险并无任何意义可言。责任保险上述“异质性”所导致的疑虑在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将关于责任保险之第65条、第66条规定,置于“财产保险合同”章节之下,是否妥当?以传统的损失填补之保险法理来架构责任保险,是否会扞格不入、相互龃龉?如此诸端,乃本书作者研究之缘起。
  本书作者主要运用法史学分析、比较法分析以及目的功能解释等研究方法,考察了德、美等责任保险先进国家或地区之立法例、判例及其学说,梳理了责任保险百年史中“三阶段”演进历程,总结了现代责任保险之“双重功能”及其发展趋势,即对受害人“有正当理由”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满足以及对“无正当理由”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抗辩防御,推导出现代责任保险之法本质为“诉讼保险”。从而,现代责任保险已经脱离了100多年前原初之历史风貌,进化为不同于财产保险之“特种保险”,具备了以下独立的理论体系与运作模式:责任保险之给付内容呈“二元结构”:“责任脱免给付”与“抗辩防御给付”,前者针对合理的理赔请求之情形,保险人向受害人给付而使被保险人从责任负担中“脱免”,为第三方保险;后者针对不合理的理赔请求之情形,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防御并负担必要费用,为第一方保险。被保险人请求权为“不利益地位豁免请求权”,即从“受索赔请求之不利地位”中解脱,其本旨并非“金钱给付”请求权,而是“恢复原状给付”请求权。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之时程性问题,“损害事故发生”与“受索赔请求”两个时间在理论上均具可采性,学理上分别称为“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请求基础制”;鉴于各种损害事故之差异性,立法论并无必要统一地锁定于“受请求之时”,应留给当事人契约自由,以应对“长尾责任”之需,为实务运作保留弹性的空间;被保险人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起算点,应因基础制不同而有异,但事故发生之通知义务则均具“两回性”,即损害事故发生之时与受请求之时均应通知保险人,以利于保险人及时应对抗辩防御。基于以上基本结论与观点,本书作者草拟《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规定之修改建议稿,期能对未来修法有所参酌。
  与已有的责任保险法议题相关研究成果相较,本书之新意主要在于,着眼于责任保险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之特质,力求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并非仅着重受害人之保护,而沉湎于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谜思。换言之,责任保险突出特征在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三方博弈”,因此,一个设计良好、运作效率高的责任保险法,应当竭力寻求三方主体的利益衡平。被保险人从受请求之不利地位中豁免,确保其财务安全与心境安宁;受害人优先地、排他地、独占地从责任保险金受偿,确保其损害能确实获得赔偿;保险人掌管诉讼和解以防范道德危险,避免责任成本之不当扩张与行政成本之不必要的支出,维护危险共同体成员之利益。这正是现代责任保险法制理论与制度所应当秉承之理念与努力追求之目标。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受害人保护之方式只需将被保险人请求权之内容,转化为请求向受害人给付而脱免责任,除去其“金钱给付债权”之色彩,并建构配套措施即为己足;实无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突破“债之相对原则”所衍生分离原则之必要,以维护私法原理之统一性与价值一贯性。基于上述,有理由相信本书堪称保险法领域一部新的学术力作。
  本书作者自2010年9月考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我的指导下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在6年求学期间里,其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我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撰写和发表了多篇阶段性研究成果,充分展现了其学术潜质和能力。她不仅天质聪颖、知性优雅,而且具有山东人豪气果决的气质。尤其是作为女生,勇于超越自我、不断进取,实属难能可贵!自2016年6月博士毕业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任教以来,先以博士论文为基础申报教育*2017年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并获批准立项,后又顺利晋升副教授职称。作为其导师,为她的进步与成就倍感欣喜。兹值本书付梓之际,以庄子之名言寄语作者: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水而为大。
  是为序。
  樊启荣 谨志
  2022年2月27日于保险法研究所
  前 言
  现代责任保险已逐渐演变成“诉讼保险”,显示出诸多不同于传统财产保险之特质。但是,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并未体现到责任保险的“异质性”特征,而是将其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利用传统财产保险理论和具体制度解决责任保险问题,致使实务中争议不断,问题迭生。在现代责任保险转变为“诉讼保险”背景下,系统而深入地研究现代责任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制度构成,对于进一步推动责任保险法之现代化、健全保险法之体系、规范责任保险实务之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书除导论和结论与建议外,主体内容包括五章,分别从责任保险之源流及现代法本质、权义结构、给付义务启动、防御义务履行以及我国责任保险法之审思与前瞻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章考察责任保险之源流并探究现代责任保险之法本质。观诸域外,责任保险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责任保险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性质为第一方纯粹损失填补保险;第二阶段责任保险目的在于保护受害第三人,性质为第三方“责任”保险;第三阶段责任保险目的又重新回归保护被保险人,性质为第一方和第三方保险的合并。在演变过程中,现代责任保险逐渐彰显出“诉讼保险”之法本质,其功能除损失填补外,还包括权利保护。责任保险演变成兼具“诉讼保险”之法本质的形态,不仅可以从理论上回避分离原则之缺失,简化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而且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安宁和谐。
  第二章阐释现代责任保险权义结构之“二元性”。从被保险人给付请求权入手,依据现代责任保险发展趋势、责任保险缔约目的、损失补偿原则等角度,论证“不利益豁免请求权”理论之正当性,该请求权包括对正当请求的“免责请求权”和对不正当请求的“防御请求权”。与之相对,责任保险保险人的给付义务除免责义务外,应扩张包括防御义务。
  第三章厘清责任保险保险人给付义务之启动。保险人何时履行给付义务,换言之,即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何时触发。本章从责任保险事故之特殊性、保险事故学说发展角度出发,论证“受请求说”的正当性。责任保险事故的“延伸性”特质决定了事故认定的困难性;在学说发展过程中,责任保险事故认定时点从“时间上的后置型”推移到“时间上的前置型”,“受请求说”主流地位得以确立。此外,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履行需要依赖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行使,为使保险人更好地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和“索赔发生”时履行“二次”通知义务。
  第四章探讨责任保险保险人防御义务之履行。从基本理论、履行标准、利益冲突情形及解决方式、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展开。保险人的防御义务包括抗辩义务与和解义务,它们属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保险人防御义务履行标准应当采用“形式说”,只要受害第三人起诉或赔偿请求落入保单承保范围,保险人就应履行防御义务。保险人履行防御义务时,在承保范围、索赔金额、防御律师、专家责任保险等方面,均会与被保险人产生利益冲突。保险人一旦违反防御义务,那么他就需要承担丧失抗辩控制权和履约请求权等失权后果,以及负担被保险人防御诉讼的必要费用与和解金额等损害赔偿。
  第五章分析和构建我国现代责任保险法制。我国《保险法》虽经历四次修法,但有关规定仍显落后,与现代责任保险立法精神仍有差距,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再造。首先,由于责任保险的基本构造、法理基础以及具体制度均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因此,应将责任保险独立于财产保险合同。其次,对于保险人是否可以参与索赔流程,尽管实务中约定保险人有参与权,但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予以规定,更何况保险人具有防御义务。未来修法时,我国责任保险的权义结构应选择“免责请求权——免责义务”和“防御请求权——防御义务”之“二元论”,增加保险人防御义务之规定,要求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接到受害第三人赔偿请求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防御。为保障保险人防御义务的完美履行,我国《保险法》应增加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之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和“索赔发生”时履行“二次”通知义务。
  最后作出观点总结,并试完善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及立法的修改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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